2019年云南公务员考试申论热点:不可鼓励“委屈”公交司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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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鼓励“委屈”公交司机
日前,有网友在微博爆料称,在四川资阳城区1路公交车上,一个留着中短直发的女子喝着豆浆、吃着油条上公交,吃完后又将塑料袋放在公交车引擎盖上。被司机劝阻后,她辱骂公交司机近半小时。当班公交车司机一直沉默不语,忍受女乘客辱骂,直到对方下车。这起事件发生后,公交公司表示,驾驶员甘某的处理方法得当,将设置“委屈奖”鼓励。
作为公共汽车的驾驶员,面对乘客的无理辱骂,保持沉默、不予回应,的确是一种相对“柔和”的处理措施。毕竟,在这辆公共汽车上还有很多的乘客,如果没有憋住这口气,硬“怼”回去、还以牙色,导致司乘矛盾升级,危害的将是全车人员的宝贵生命。
然而,这种沉默不语的方式,是不是最好的选择,恐怕还有商榷余地。维护公共汽车的卫生整洁和乘车秩序,这是司机和乘客的共同责任。车上吃食物、乱扔垃圾,“还辱骂乘车乘客,话语中带有地域歧视”,虽然有违公序良俗,性质并不严重,司机当面劝阻即可。但是,公共汽车正在疾行中,该乘客辱骂司机,“多次对司机进行人身攻击”,就不是一个简单的道德问题,“安慰自己当没听见”并不妥当。
一般来说,扰乱公共秩序,具有社会危害性,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应属于治安管理处罚的范围。类似该乘客大闹公交车的情况,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当然,该乘客面临行政处罚,仅是“无理辱骂”的后果,就这起事件而言,如果还存在“人身攻击”情形,则另当别论。在行进中的公共汽车上,对驾驶员进行人身攻击,给公共安全带来极大的危害,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之嫌。诚然,该乘客的行为并未造成撞车等实际后果,但从刑法学上看,危险犯的成立,并不以危害后果的出现为前提。考虑到这起“司乘冲突”的危险性,对胡作非为者追究刑责并不为过。近来,数起动手干扰司机驾车的案件,肇事乘客都被追究刑责,也体现了司法机关的严惩态度。
就驾驶员而言,面对这名女乘客的无理辱骂,可以警告劝诫,或者保持沉默,与此同时,应当立即停车报警,由公安机关出面查处。这样处理的好处,既能避免“挨骂开车”造成不可预测的后果,也有利于执法机关介入处理,及时制止违法行为,并让违法者付出法律代价,更有震慑效果。
对于公交公司而言,对司机的沉默应对,固然给予嘉奖,但还不能止于鼓励“委屈”。既应从基本硬件上完善监控技术,还应从规章制度上健全“方案”,明确驾驶员的处理之道,包括“控制事态”“停车报警”“固着证据”等。如此,才能化解司乘矛盾,不让行进中的公交车变成随时可能产生危险的公共空间。
(作者:刘婷婷,系空军军医大学法学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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