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公务员网 地方站:
您的当前位置:云南公务员考试网 >> 申论资料 >> 热点时评

2017年云南公务员考试申论热点:“养女告养父”当释法解惑

发布:2016-12-21 00:00:00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本期为各位考生带来了2017年云南公务员考试申论热点:“养女告养父”当释法解惑。要想申论成绩好,关注热点不可少。公务员考试中,申论是最能拉开考生成绩的一门科目,积累对于申论而言,是非常重要的。云南公务员考试网温馨提示考生阅读下文,相信能给考生带来一定的帮助。
  仔细研读下文>>>2017年云南公务员考试申论热点:“养女告养父”当释法解惑
  “养女告养父”当释法解惑
  拿到法院判决书的那一刻,方崇财觉得,自己被“抛弃”了。23年前,他将一名女婴小芳抱回家,在家人的帮助下将其抚养成人。让方家人没想到的是,23年后,已出嫁的养女却将养父告上法庭,要求认定这段收养关系无效。记者获悉,日前,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确认方崇财与女孩的收养关系无效。
  辛辛苦苦把养女养大,从方崇财到周围所有人,都指望靠其养老的,没料想养女出嫁了反倒“抛弃”了养父,将养父告上法庭,解除了方崇财与女孩的收养关系。一时间“白眼狼”及反对法官的骂声四起。
  实际上,法院判决是依法有据的,《收养法》规定收养人应同时具备4个条件: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三十周岁。同时,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方崇财的收养行为不符合《收养法》规定的收养条件和其他强制性规定,确实应认定无效。
  有人说,法不溯及既往,方崇财与女孩的收养关系是既定事实,这其实是一种误区,女孩今年才23岁,而我国《收养法》已实施24年,换言之,她被收养时《收养法》已经颁布实施,只是很多人没有照章办理。长期以来,我国民间存在无序收养的现象。一些人出于爱心和其他目的,通过各种渠道收养孩子,既不办理收养手续,也不注重保护收养双方的合法权益,对法律的无知与漠视导致纠纷不断,甚至出现拐卖儿童等犯罪行为。现在小芳已经长大,有能力主张自己的权利,法院依法支持公民的合理诉求,是对收养法规的郑重重申。
  人们之所以大骂养女,是在替方崇财不值:这么多年就白养了?其实,依据法规,方家收养小芳10多年,期间所支出的生活费、教育费等,方崇财有向小芳主张的权利。即“养女告养父”可以解除收养关系,养父也可以告养女,要求给付被收养期间的抚养费、教育费等,二者并不矛盾。
  仔细观察,“养女告养父”也并非如网友所怒骂的那般忘恩负义。方崇财是个无法正常交流的精神智力障碍者,小芳婚后,方崇财仍由小芳赡养,还随小芳在婆家生活了几年,说明小芳还曾经是心怀感恩、尽了反哺责任的。清官难断家务事,毫无血缘关系的一大家人处于同一屋檐下难免发生矛盾,何况一个没有固定收入、年老体衰、交流不畅的残疾人?小芳婆家没有义务赡养方崇财,而小芳又不可能离婚,于是便出现了“养女告养父”这一离奇官司。
  鉴于方崇财与女孩的收养关系无效这一法律判决及其无人赡养的客观事实,当务之急,当地政府要依照相关法规,开启认定程序,向方崇财发放或五保户、或残疾人补助、或特困户等困难补助,解决其老无所养的困境;司法部门应积极提供法律救济,帮助他获取应得的抚养赔偿。更重要的是,小芳要妥善处理好婆家与“养父”的关系,尽力为其提供物质赡养与精神慰藉。毕竟,收养关系可解除,养育之恩大于天。否则,既不能卸载良心负担和舆论压力,也给自己的孩子树立了一个不良的示范。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职能部门、执法机关以及公民个体,都要学习法律法规,提升法治水平,要知法懂法守法,依法办事。“养女告养父”引发热议,司法部门不妨以案说法,以法服人,并以此弘扬法律权威,纠正民间非法收养的乱象,而广大网友也要摒弃简单化、情绪化的非法治思维,理性思辨,对“养女告养父” 不能只是一味地叱骂。
  更多云南公务员考试相关资料及解析,请参阅公务员教材中心最新批次的2017年云南公务员考试用书
  阅读此文的人还阅读了
   2017年云南公务员考试申论热点:少用“有效工作时间”为侵权打掩护
  2017云南公务员考试时间

点击分享此信息:
RSS Tags
返回网页顶部
CopyRight 2018 http://www.yngwy.org/ All Rights Reserved 苏ICP备15022290号-15
(任何引用或转载本站内容及样式须注明版权)X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