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云南公务员考试申论热点:堵疏结合规范放生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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堵疏结合规范放生行为
【背景链接】
2016年6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审议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三审稿新增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将野生动物放生至野外环境,应当选择适合放生地野外生存的当地物种,不得干扰当地居民的正常生活、生产,避免对生态系统造成危害。随意放生野生动物,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或者危害生态系统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据公开报道显示,在北京怀柔,大量的狐狸曾被放生,这些狐狸潜入村子袭击家禽,造成村民恐慌;在都江堰和南京,都先后出现过放生爱好者将毒蛇盲目放归山林,引发人心惶惶,闹得鸡犬不宁的事件。
【标准表述】
[综合分析]
近年来,随意放生野生动物的情况时有发生,不仅危害生态环境、影响当地群众生产生活,甚至还催生了非法放生利益链,给野生动物资源带来极大破坏。这种情形下,如何规范放生行为、提高民间放生科学性,避免“放生不当变杀生”,成为社会关注焦点。
放生的本意是保护动物的生命,但放生需要科学的指导,否则只会给动物带来噩运。据媒体报道,某市一处大型放生公园,虽然园区内设置了醒目提示牌,但仍有人任意放生不适合园中生存的鱼类,造成高峰期园内一天能捞出数百条死鱼。类似这种“放生不成反杀生”的闹剧不时上演,有违放生者的本意。
更有甚者,盲目放生还会带来严重后患。近年来,有人在居民生活区或劳作区附近放生蛇蟒,或是把陆龟抛入湖泊,更有把食人鱼、鳄龟等凶猛外来物种在国内的自然环境中放生,其行为已构成对生态的破坏。
放生乱象不绝,与放生者的认识和知识储备有关。其实,放生者应该尊重自然、爱惜生命,对被放生动物的习性、放生地的生态等要充分了解,才能做到科学放生。如果无视这些条件而任意放生,极可能造成当地生态平衡破坏,甚至给当地村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威胁。
[对策措施]
规范民间放生行为,需要政府部门及公益组织的主动参与、积极引导,也需要放生者的自觉自律。面对社会的放生需求,除了要用法律规范其行为,还应正视并尽可能提供正规的释放渠道,让放生回归其本意和“初心”。毕竟,“放生”行为在不少群众那里存在着需求,对这种行为进行合理科学的引导是必要的。
此外,科学放生理念的普及也应抓紧抓好,推动放生成为公益行为。比如,公众有放生需求,应该能很容易找到可以提供科学评估、及时指导的政府部门或民间机构。因此,在对非法放生进行法律堵截的同时,我们还应鼓励相关部门、科研机构、公益组织等参与群众的放生行为,并做好放生后野生动物的跟踪和救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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