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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政法干警民法学复习四:法人与民事法律行为

发布:2014-07-11    来源:云南公务员考试网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法人


  (一)法人的概念与特征


  (二)法人的成立条件


  (三)法人的分类


  1.我国现行立法对法人的分类


  2.学理上对法人的分类


  (1)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


  (2)公法人与私法人


  (3)公益法人与营利法人


  (四)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与特征


  (五)法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与特征


  (六)法人民事责任能力的概念与内容


  (七)法人的变更、终止与清算


  1.法人变更的情形


  2.法人终止的原因


  3.清算的概念和清算中止后的法律后果


 民事法律行为


  (一)民事法律行为概述


  1.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与特征


  2.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1.单方行为、双方行为和多方行为


  2.要式行为和不要式行为


  3.有偿行为和无偿行为


  4.诺成行为和实践行为6


  5.主行为和从行为


  (三)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


  1.一般成立要件


  2.特殊成立要件


  (四)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生效要件


  1.主体合格


  2.意思表示真实


  3.内容合法


  (五)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别生效要件


  1.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


  (1)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2)所附条件的特征


  (3)所附条件的类型


  2.附期限民事法律行为


  (1)附期限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2)所附期限的特征


  (3)所附期限的类型


  3.其他特别生效要件


  (六)无效民事行为


  1.无效民事行为的概念与特征


  2.无效民事行为的情形


  (1)行为人不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所实施的民事行为


  (2)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民事行为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


  (七)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1.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概念与特征


  2.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情形


  (1)基于重大误解所实施的民事行为


  (2)民事行为发生时显失公平


  (3)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未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见“合同的效力”)


  (4)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见“合同的效力”)


  (八)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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