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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政法干警民法学复习五:民法的调整对象

发布:2014-07-11    来源:云南公务员考试网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民法的调整对象


  是调整平等主体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一、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


  指人们在社会财富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调整财产关系主要有以下特点:


  1、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


  2、一般是当事人自愿发生的。


  3、受价值规律支配。


  二、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不是以经济利益而是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人身关系有以下特点:


  1、主体的地位平等。


  2、与民事权利的享受和行使有关。


  3、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并不具有经济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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