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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政法干警民法学复习六:民法的性质任务和基本原则

发布:2014-07-10    来源:云南公务员考试网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民法的性质:


  1、民法是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   2、民法为文明法。


  3、民法为行为规范兼裁判规范。                 4、民法为实体法。


  5、民法为私法。


  民法的任务


  1、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


  2、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3、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


  民法的基本原则:


  是其效力贯穿于各项民事法律制度之中的民法的根本规则,是民法立法的指导方针和解释民法规范、适用民法规范以及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具有评价功能和补充功能)


  一、平等原则(首要原则)


  1、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


  2、民事主体平等地依法享受权利和负担义务。


  3、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受法律平等保护。


  4、民事主体的民事责任平等


  二、自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以自己的意志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按照自己的意思和利益确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1、当事人自主决定民事事项。


  2、当事人对自己的真实意思负责。


  三、公平原则--要求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应以社会正义、公平的观念指导自己的行为,平衡各方面的利益,要求以社会正义、公平的观念来处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1、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法律关系的机会平等。


  2、在当事人的关系上利益均衡。


  3、当事人合理的承担民事责任。


  四、诚实信用原则-- 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应诚实,守信用,善意地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五、公序良俗原则-- 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不得违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不得违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利益和国家利益。


  1、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   2、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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