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政法干警民法学复习:民法的渊源和效力
民法的渊源和效力
一、民法的渊源
民法的渊源,又称民法的法源,是指民事法律规范的来源或者表现形式。我国民法渊源主要是指国家有关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的有关民法的规范性文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法律(宪法、民事基本法、民事单行法和其他法律中的民法规范)
2、法规
3、规章
4、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
5、国家政策和习惯
二、民法的效力:
又称民法的适用范围,指在何时、何地、何人之间的关系应适用有关的民事法律规范。
1、民法在时间上的效力:
(1)法律不溯及既往 (2)新法改废旧法。
2、民法在空间上的效力:
我国民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领海、领空以及依据国际法和国际惯例视为我国领域内发生的民事关系。有三点要注意:
(1)全国性的规范文件适用于全国,但仅为某一地区制定的,则该规定仅适合于该地区。
(2)地方性的规范性文件,仅适用于该地区,而不能适用于其他地区。
(3)我国实行“一国两制”。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法律仅适合用于该地区,我国民法不适用于这些地区。
3、民法对人的效力(我国民法对人的效力同时采取“属人主义”与“属地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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