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干警《专业综合Ⅰ》考前预测试卷(八)
政法干警《专业综合Ⅰ》考前预测试卷(八)
一、单项选择题(下列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正确的,请在答题卡上将正确的选项的字母涂黑。每题l分,共40分)
1.危害行为可分为两种基本形式,即( )。
A.故意行为与过失行为
B.作为与不作为
C.实行行为与非实行行为
D.实害行为与危险行为
2.甲与同事乙结有仇恨。一日,甲准备报复乙,持手榴弹一枚前往乙家,欲将乙炸死。结果,乙刚好到外地出差,不在家中。甲见乙不在家,便没有向乙家投掷手榴弹。甲的行为属于( )。
A.犯意表示
B.犯罪预备
C.犯罪未遂
D.犯罪中止
3.甲在深夜进入了乙家盗窃,正在翻箱倒柜时,在里屋睡觉的乙听到外屋有动静,大喊“抓贼”,甲只好仓皇逃走。甲的行为属于( )。
A.犯罪预备
B.犯罪未遂
C.犯罪中止
D.犯罪既遂
4.《刑法》第26条规定: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是指( )。
A.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所参与的全部罪行
B.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所指挥的全部罪行
C.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所组织的全部罪行
D.犯罪集团在预谋犯罪的范围内所犯的全部罪行
5.某甲入室盗窃。对某甲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
A.构成侵入住宅罪和盗窃罪
B.只构成侵入住宅罪
C.只构成盗窃罪
D.构成侵入住宅罪和盗窃罪,但从一重处断
6.吴某一日与路人王某争执,继而发生打斗,吴某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将王某刺死,便逃回家。随即被其父发觉,经其父劝说,吴某与其父一同前往公安机关自首,在途中被公安机关抓获,随后,吴某向公安机关交代了全部犯罪事实,则吴某( )。
A.成立自首
B.只成立坦白
C.不成立自首
D.上述三项都不对
7.下列情况中,具备适用假释条件的是( )。
A.姜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1980年刑满释放后,1983年又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执行过程中确有悔改表现
B.张因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执行中确有悔改
C.王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执行中确有悔改
D.方因诈骗罪被判处拘役,执行中确有悔改
8.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为( )。
A.5年
B.10年
C.15年
D.80年
9.下列关于危害国家安全罪中的国家秘密,表述不正确的是( )。
A.国家秘密按照秘密等级可以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
B.国家秘密在危害国家安全罪中不包括商业秘密
C.国家秘密在一定时期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知道
D.国家秘密是按照法定程序确定的事项
10.下列关于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与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的区别,说法不正确的是( )。
A.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的犯罪对象仅是国家秘密,而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的犯罪对象除国家秘密外,还包括情报
B.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不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有为境外组织、个人效力的意思,而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有为境外组织、个人效力的意思
C.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的保密制度,而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的主要客体是国家安全
D.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存在犯罪中止形态,而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不存在犯罪中止形态
11.甲是我国某科研基地的工程师,在国外进修期间为了谋取金钱上的利益,接受境外间谍机构代理人的任务,回国后多次秘密非法侵入某科研基地计算机系统,窃取国家保密技术提供给间谍组织,后被抓获。对甲的行为该如何认定?( )
A.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B.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C.间谍罪
D.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
12.火车司机田某为赶时间超速行驶造成火车多节车厢出轨,铁路交通中断6小时19分,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余万元。田某的行为构成( )。
A.破坏生产经营罪
B.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
C.交通肇事罪
D.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
13.某甲原为一公安机关民警,因为严重违反纪律规范被依法清除出警察队伍,领导找其谈话要求其将此前依法配备的枪支、子弹上缴,但某甲欺骗说不小心丢失,就是不依法上缴,对某甲的行为应定性为( )。
A.非法储存枪支罪
B.非法持有枪支罪
C.非法私藏枪支罪
D.非法运输枪支罪
14.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区别的关键是( )。
A.是否涉及巨额资金
B.是否涉及众多被害人
C.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D.是否由单位组织实施
15.田某与肖某绑架李某,向其家人索要赎金40万元,在绑架的过程中,发现李某身上携带有现金5400元,金手表一只,遂据为己有。田某与肖某的行为( )。
A.构成绑架罪一罪
B.构成抢劫罪一罪
C.构成绑架罪和抢劫罪,两罪并罚
D.构成绑架罪和抢劫罪,但应择一重罪处罚
16.某日傍晚,被告人黄某、兰某驾驶摩托车外出伺机抢夺他人财物,在该市胜利大街南段,发现一女士脖子上佩戴一条金项链,便从该女士身后驾车飞驶过来,坐在摩托车后座上的兰某趁机抓取项链,由于项链没有扯断,该女士被拽倒,头部撞到马路护栏,造成颈骨折断死亡。被告人黄某、兰某的行为构成( )。
A.盗窃罪
B.抢夺罪
C.抢劫罪
D.过失致人重伤罪
17.朱某,无业,苦于没有一技之长赚钱,发现在街道上贩卖毕业证、学位证是个不错的赚钱机会。于是朱某先后到K市制售高校学历学位证明的江某处分三次购得伪造的高等院校毕业证、学位证52本,售出33本,得款近六千元。江某的行为构成何罪?( )
A.不构成犯罪
B.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
C.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
D.非法经营罪
18.甲是某派出所的值班警察,在值班室接到一群众上缴的他人丢失的皮包。甲打开皮包后发现里面有高档手机一部、信用卡若干张,现金数百元,产生非法占有的念头,遂将该皮包内的物品转放进自己的皮包,失主来认领时,仅将空包返还给失主。甲的行为可能构成( )。
A.盗窃罪
B.滥用职权罪
C.职务侵占罪
D.贪污罪
19.王某是某地公安局招聘的合同制警察。在一次执行任务过程中,因为王某的疏忽大意,本应避免却没有避免严重结果发生(导致3人死亡),请问王某的行为构成( )。
A.玩忽职守罪
B.过失致人死亡罪
C.滥用职权罪
D.不构成犯罪
20.我国《刑法》第13条规定的犯罪概念是( )。
A.实质概念
B.形式概念
C.形式与实质相统一的概念
D.法律特征概念
21.下列现象中不属于法律事实中的“行为”的有( )。
A.甲将乙的自行车据为已有
B.乙将丙殴打致伤
C.丙出版了一本书
D.丁因个人不满足工资待遇而举行罢工
22.我国《民法通则》第35条规定,合伙人按照出资的比例或协议约定,以各自的财产对合伙承担清偿责任。这一规定意味着( )。
A.合伙协议中可以规定某些合伙人不负有责任
B.合伙协议中可以规定某些合伙人不负连带责任
C.债权人只能根据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追索债务
D.合伙协议规定的债务承担比例对债权人无约束力,而仅在合伙人之间有约束力
23.抗辩权是当事人享有的对抗对方当事人何种权利的权利?( )
A.支配权
B.请求权
C.形成权
D.相对权
24.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的权利不包括( )。
A.在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和附属物的权利
B.将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转让给本村村民的权利
C.继承房屋以及其宅基地使用权的权利
D.转让房屋后,再申请取得一块宅基地的权利
25.甲有价值30万元的汽车一辆,为开饭店筹集资金,5月20日,甲将该车抵押给乙,借款20万元,未进行登记。6月23日,甲又将该车抵押给丙,借款15万元,并办理了抵押登记。8月2日,甲将该车送去修理,因未交1万元的修车费,车被丁留置。对于变现所得的30万元,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应按乙20万元、丙10万元的顺序清偿
B.应按丁1万元、丙15万元、乙14万元的顺序清偿
C.应按丁1万元、乙丙各14.5万元清偿
D.应按丁1万元、乙20万元、丙9万元的顺序清偿
26.甲有一套房屋,其将该房屋抵押给乙并办理了抵押登记。不久之后,甲又将房屋抵押给了丙,但一直没有办理抵押登记。后来,甲擅自将房屋转让给丁,并办理了过户登记。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甲与丙之间的抵押合同没有生效
B.乙不得对该房屋行使抵押权
C.不经乙的同意,甲可以把房屋转让给丁
D.丙不得对房屋行使抵押权
27.连带债务中一个债务人履行完全部债务之后,( )。
A.连带债务消失,也不会产生新债
B.债权人还可以向其他连带债务人请求履行
C.连带之债消灭,该债务人对其他债务人有追偿权
D.以上均不对
28.下列关于债权让与效力论述不正确的是( )。
A.从权利随同债权一齐转让
B.抗辩权不受债权转让的影响
C.债权让与通知发出后,债务人对债权人的给付无效
D.债权转让后,受让人得行使债务人的抵销权
29.标的物提存的,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几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
A.1年
B.2年
C.3年
D.5年
30.下列关于主合同与从合同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
A.主合同无效,则从合同无效
B.从合同无效,则主合同不一定元效
C.主合同转让,从合同一齐转让
D.从合同也可以独立存在
31.下列协议中,可适用《合同法》的是( )。
A.收养协议
B.结婚协议
C.离婚协议
D.合伙协议
32.下列情形不属于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是( )。
A.合同被解除
B.混同
C.标的物被提存
D.合同被撤销
33.甲租住乙的住房,双方约定租用期间为一年,双方签订了书面的租赁合同。一年后,租赁期满,乙没有作出任何表示。后乙的远房亲戚丙欲来和乙同住,于是乙要求甲立即搬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甲乙之间租赁合同在一年期届满后自动终止
B.租赁期满后双方存在无偿租赁关系
C.租赁期满后合同视为自动延展一年
D.租赁期满后该合同改为不定期租赁合同
34.民法上的自由权不包括( )。
A.言论自由权
B.人身自由权
C.婚姻自主权
D.合同自由权
35.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人,不尽扶养义务,分配遗产时( )。
A.丧失继承权
B.不分或少分
C.不影响遗产分配
D.以上均不对
36.对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 )。
A.须遵循限定继承原则
B.清偿债务优先于执行遗赠
C.不得影响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基本生活需要
D.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并存的,应先由受遗赠人以其所得遗赠偿还
37.孙某因病去世,去世时遗产由其妻甲和两个孩子乙、丙继承。当时甲已经怀孕,为胎儿保留继承份额人民币10万元,但胎儿出生后仅两个小时就死亡了。这l0万元应当( )。
A.由甲、乙、丙各继承三分之一
B.甲继承一半,乙和丙继承一半
C.由甲全部继承
D.由乙、丙继承
38.合伙经营不善,退伙人对其参加合伙期间的全部债务( )。
A.负有限责任
B.负无限责任
C.与其无关
D.负连带责任
39.李某因记恨同事刘某,故指示15岁的赵某、20岁的孙某将刘某打伤。刘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等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法院应如何判决?( )
A.李某等人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B.应当由赵某和孙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C.应当由李某、孙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D.三人都应当承担责任,但是由于赵某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故应当由李某、孙某承担主要责任
40.无效的民事行为是( )。
A.不发生任何法律效力的行为
B.通过当事人追认后才能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
C.只有该行为的当事人一方申请法院宣告无效时,法院方可做无效宣告
D.不发生当事人预期法律后果的行为
二、多项选择题(下列四个备选项中有二至四个选项是正确的,请在答题卡上将正确选项的字母涂黑,多选或者少选不得分。每题2分,共20分)
41.危害结果是( )。
A.任何犯罪的必备要件
B.选择要件
C.过失犯罪的必备要件
D.犯罪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42.我国刑法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处理有以下特殊规定( )。
A.已满14岁不满18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B.犯罪时不满18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可以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
C.不满14岁的人犯罪一律不负刑事责任
D.因不满16岁不处罚的,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43.甲欲杀乙,便向乙开枪,但开枪的结果是将乙和丙都打死。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根据具体符合说,甲对乙成立故意杀人既遂,对丙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
B.根据法定符合说,甲对乙与丙均成立故意杀人既遂
C.不管是根据具体符合说,还是根据法定符合说,甲对乙与丙均成立故意杀人既遂
D.不管是根据具体符合说,还是根据法定符合说,甲对乙成立故意杀人既遂,对丙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
44.下列对防卫过当的认识正确的有( )。
A.防卫过当具有正当性的一面
B.防卫过当不同于防卫对象认识错误
C.防卫过当不是一个独立的罪名
D.对于防卫过当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45.我国刑法分则对各种直接故意犯罪规定的既遂形态具体包括( )。
A.结果犯
B.危险犯
C.行为犯
D.举动犯
46.《民法通则》第5条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对该法条的下列认识中正确的是( )。
A.法律对利益的保护不一定通过赋予权利的方式B.所有的利益都能够表现为权利
C.在权利之外仍然有一些合法的利益存在
D.关于权利概念的利益说是不妥当的,并非所有受法律保护的利益都是权利
47.在行为人行使的权利中,属于形成权的是( )。
A.法定代理人对其未成年子女不符合起民事行为能力的行为的追认
B.李某将其自用电脑丢弃
C.受遗赠人在知道受赠的期限内作出接受遗赠表示的权利
D.承租人擅自转租,出租人行使的解除权
48.关于意思表示的解释,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解释意思表示必须首先从文义着手
B.对于无须受领的意思表示,如遗嘱等,通常须采用意思主义的解释理论
C.须受领的意思表示涉及相对人的信赖利益保护问题
D.须受领的意思表示一律采用表示主义的解释理论
49.依据民法理论,下列哪些不属于用益物权?( )
A.地役权
B.房屋典权
C.留置权
D.动产质权
50.下列情况可以适用返还原物的包括( )。
A.李某借给张某一台电脑,张某谎称丢失拒绝返还
B.李某的电脑被张某偷走,张某将电脑送给孙某
C.李某将电脑卖给张某,张某又将电脑转卖给孙某,但一直不支付李某价款
D.李某借给张某一台电脑,张某将其卖给善意的孙某
三、简答题(将答案写在答题纸相应的位置上,每题6分,共24分)
51.犯罪的基本特征。
52.什么是刑事责任能力?如何理解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的关系?
53.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特征比较。
54.简述我国共同共有的形式。
四、辨析题(将答案写在答题纸相应的位置上,每题8分,共16分)
55.请对“又聋又哑的或盲人不属于无责任能力人。但不能免除应付的刑事责任。”的合理性进行辨析。
56.有人说:“物权法定主义和法定物权是一回事。”试运用民法学的知识和理论对其加以辨析。
五、法条分析题(将答案写在答题纸相应位置上,要求符合立法原意和刑法理论。每题10分,共20分)
57.《刑法》第382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1)本条中“国家工作人员”“公共财物”的含义是什么?
(2)本条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含义是什么?
(3)某国有银行的会计,采取秘密手段窃取自己经手管理的存款,该行为如何处理?
58.《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问重新计算”。请分析该条法律规定。
六、案例分析题(将答案写在答题纸相应的位置上。每题15分,共30分)
59.王某在14周岁之前盗窃各类财物总计约七千余元。14岁生日那天,王某邀请几个朋友到一饭馆吃饭。饭后回家途中,王某看到一行人手拿一提包,即掏出随身携带的弹簧刀将持包人刺伤把包抢走,包内有手提电话一部,现金五千余元。第二天王某出门游逛,见路边停着一辆轿车,即设法打开车门,将车开走。行驶途中,因操作生疏,将车站候车的3人撞倒,造成二死一伤。王某不但未停车,反而加大油门逃走。当日下午,王某将汽车以两万元的价格卖出,后被抓获。
问题:根据刑法的规定,对王某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60.甲、乙、丙三人约定,由甲出资5000元,乙出资1万元,共同购买一辆货车,由丙提供驾驶技术,从事长途货运,三人共同管理,共同承担责任。三人依约定购买一辆卡车,与A公司签订合同,为其运输从B电脑公司购买的35台电脑。在B公司提货时,由于工作人员的疏忽,实际交付给甲、乙、丙三人36台电脑。在运输过程中,由于丙驾驶不慎,造成卡车倾覆,车载电脑全部毁损。A公司要求甲承担责任,甲辩称乙也有份,只让自己赔偿不公平,而且货物毁损是由于丙驾驶失误造成的,与自己无关,不愿承担赔偿责任。同时,B公司工作人员此时发现多交付了一台电脑,便致电A公司,要求其返还该电脑或补齐货款。 问题:(1)A公司要求甲赔偿损失是否成立? (2)对多装的一台电脑如何定性? (3)该批电脑的损失如何承担?
参考答案及解析
一、单项选择题
1.B【解析】刑法理论通说认为,危害行为可分为作为与不作为两种基本形式。作为是指行为人以积极的身体动作违反刑法禁止性规范所禁止的行为。从表现形式上看,作为是积极的行为;从违反法律规范的性质上看,作为直接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范,即“不当为而为之”。不作为是指行为人在能够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的情况下不履行该义务。从表现形式上看,不作为未必表现为消极的身体活动,反而可能伴随着积极的身体活动甚至暴力,如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从违反的法律规范性质来看,不作为违反的是法律的命令性规范,亦即“当为而不为”。
2.B【解析】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甲携带手榴弹前往乙家的行为属于犯罪预备阶段行为,由于乙未在家这一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实施杀人行为的,属于犯罪预备。
3.B【解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甲在深夜进入了乙家盗窃,翻箱倒柜时,属于实施实行行为;由于主人发现而逃走,属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甲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
4.D【解析】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是指可以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所参与的罪行,也可以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未直接参与的罪行。只要是犯罪集团在预谋犯罪的范围内所犯的全部罪行,都是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
5.C【解析】吸收犯是指事实上数个不同性质的行为,其中一个行为吸收其他行为,仅依吸收行为定罪量刑的犯罪类型。莱甲入窜盗窃,主行为吸收了从行为,只构成盗窃罪。
6.A【解析】《刑法》第67条第1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1款第1项规定:“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本案中,吴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全部罪行,是自首。
7.C【解析】刑法对假释的对象规定了限制条件,即累犯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王虽然犯抢劫罪,但判刑不到10年,具备假释的条件。
8.B【解析】参见《刑法》第83条第1款。
9.B【解析】所谓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到国家的安全和利益,在一定的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知悉的各种事项。国家秘密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所以选项A、C、D正确。选项8不正确,因为国家秘密也可以是商业秘密,如果犯罪对象是商业秘密,不一定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商业秘密中有些也涉及国家安全。
10.D【解析】选项A、B、C是关于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与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的区别的正确说法,两罪的区别体现在犯罪对象、犯罪客体、犯罪主观方面等等。选项D不正确,因为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存在着犯罪中止形态,例如行为人在着手实施获取国家秘密、情报过程中自觉、主动停止行为的情形。
11.C【解析】间谍罪,是指行为人参加间谍组织、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者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行为。甲在国外接受间谍组织的任务回国窃取保密技术,该行为符合间谍罪的构成特征,应当构成间谍罪。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实际上是甲的间谍行为的表现形式而已,被间谍罪吸收,而泄露国家秘密是本案间谍罪的结果,所以不单独构成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和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因为行为人明知是间谍组织而行为,所以也不构成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
12.B【解析】田某的行为符合《刑法》第132条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的有关规定,即铁路职工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铁路运营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
13.C【解析】解答此题的关键在于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的规定,然后对照题干所提供的条件,便可得出答案。选项D“非法运输枪支、弹药罪”是指非法将枪支由一地运至他地,使枪支在空间位置上发生位移,而本题在题干中并未提到枪支位移的问题,所以容易排除。剩下的便是对A、B、C的区分,明确了“储存”“持有”“私藏”三种行为方式的区别,答案为C便明确了。
14.C【解析】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据此,选项C正确。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都可能涉及巨额资金,也都可能涉及众多被害人,而且单位都可构成该二罪。据此,排除选项A、B、D。
15.D【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在绑架过程中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当场劫取被害人财物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规定:“行为人在绑架过程中,又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当场劫取被害人财物,构成犯罪的,择一重罪处罚。”因此,应选D。
16.C【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条第3项规定:“行为人明知其驾驶车辆强行夺取他人财物的手段会造成他人伤亡的后果,仍然强行夺取并放任造成财物持有人轻伤以上后果的”,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黄某、兰某高速驾驶摩托车,抓取他人佩戴的项链,其已经预见到他人可能受到伤害的后果而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应该定抢劫罪。
17.C【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伪造、贩卖伪造的高等院校学历、学位证明刑事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1年7月3日)规定,明知是伪造高等院校印章制作的学历、学位证明而贩卖的,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的共犯论处。我国刑法只对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的行为进行处罚,法律没有规定买卖事业单位的证件构成犯罪。伪造高等院校的学历、学位证明的,一般都要使用伪造的高等院校印章,因此对于伪造高等院校印章制作学历、学位证明的行为,应当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定罪处罚。贩卖伪造的高等院校学历、学位证明的行为人都是明知是假证进行贩卖的,他们大多是与伪造高校学历、学位证书的犯罪分子有国定的合作关系,根据购买者的要求向造假者定制假证的,所以按照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的共犯论处。
18.D【解析】甲是值班警察,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范畴,其有将丢失的财物保管的职责,甲利用这个便利,将皮包中的财物占为己有,符合利用职务便利侵吞财物的性质(在派出所保管中的私人财物,以公共财物论),所以甲的行为构成贪污罪而不是盗窃罪。如果甲是利用其他便利条件,将上缴给其他警察的财物窃为已有,则构成盗窃罪。
19.A【解析】200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合同制民警能否成为玩忽职守罪主体问题的批复》,依据《刑法》第93条第2款的规定,合同制民警在依法执行公务期间,“属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应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论。对合同制民警在依法执行公务活动中的玩忽职守行为,符合《刑法》第397条规定的玩忽职守罪构成条件的,依法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所以王某的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至于导致3人死亡,包含在玩忽职守罪构成要件中,不单独定罪。
20.C【解析】我国《刑法》第13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这是我国刑法关于犯罪概念的规定,它既揭示了犯罪的实质,也概括了犯罪的法律特征,因而属于形式与实质相统一的概念类型,即从犯罪的本质特征和法律特征两个方面对犯罪下定义,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为选项C。
21.D【解析】本题考查对民事法律事实的理解。民事法律事实分为事件和人的行为。事件是指人的行为之外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一切客观情况。本题中,选项D中的情形属于事件,而非行为。
22.D【解析】本题考查合伙人内部的损益分配问题。普通合伙人在合伙协议中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只是在合伙人内部有约束力,对外责任问题上,普通合伙人之间仍然应该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不因为普通合伙人之间的内部约定而有变化,因为普通合伙人的连带责任本身也是法定责任,不允许约定改变。
23.B【解析】本题考查民事权利之间的关系。抗辩权是对抗或者否认对方请求权的权利,抗辩权的作用在于防御而不在于攻击,因而必待他人之请求,始得对之抗辩。抗辩权的行使必须要以请求权的行使为前提,请求权和抗辩权是矛与盾的关系,抗辩权是针对请求权而发挥作用的,所以没有请求权的行使,抗辩权就没有必要行使。
24.D【解析】宅基地使用权是我国特有的一种用益物权形式,它是指农村居民及少数城镇居民为建造自有房屋对集体所有的土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44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另外,由于房屋是可以继承的,所以实际上宅基地使用权也可以继承。故本题正确答案是D。
25.B【解析】根据《物权法》第199条和第239条的规定,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
26.D【解析】在房屋上设定抵押权,抵押权自登记之时起设立,未经登记,抵押权无效,但不影响抵押合同的效力。乙的抵押权经过抵押登记有效设立,丙则不享有抵押权。A、B错误,D项正确。根据《物权法》第191条的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的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因此C项错误。
27.C【解析】连带之债,是指债的当事人一方为多数人,且多数人一方的各个当事人都有权请求对方履行全部债务或者都负有向对方履行全部债务的义务,全部债权债务关系因债务的一次性全部履行而消灭的债。我国《民法通则》第87条规定:”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二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因此,本题应该选择C。
28.C【解析】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因此C选项是错误的。
29.D【解析】根据《合同法》第104条的规定,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后归国家所有。
30.D【解析】所谓主合同是指,不需要其他合同的存在即可独立存在的合同。所谓从合同是指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存在前提的合同。从合同必须以主合同的存在并生效为前提。
主合同不能成立,从合同就不能有效成立;主合同转让,从合同也不能单独存在;主合同被宣告无效或者被撤销,从合同也将失去效力。但是,主合同并不依赖于从合同,从合同不成立或失效,一般并不影响到主合同的效力。
31.D【解析】A、B、C均为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调整。
32.D【解析】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被撤销后,其效力自始便未发生,合同没有成立,也就无从谈起合同的权利义务。因此,D项不属于合同权利义务终止。
33.D【解析】根据《合同法》第236条的规定,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因此,本题D项是正确的。
34.A【解析】本题考查自由权。民法上的自由权主要包括人身自由权和婚姻自主权,此外,财产性的合同自由权也是自由权的一种。至于言论自由权则是公法上的自由权。
35.B【解析】《继承法》第13条第4款规定:”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
36.D【解析】A、B、C三项均为被继承人债务清偿中应当遵循的原则。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并存的,应当首先由法定继承人以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为D。
37.C【解析】遗产分割时为胎儿保留的必要份额,应依照不同情况进行处理,胎儿出生时为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法定继承处理;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婴儿的法定继承人继承。本题中,胎儿出生后存活了两个小时才死亡,应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甲作为婴儿的母亲,依法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因此,本题应选C。
38.D【解析】根据《民法通则意见》第53条的规定,正确答案为D。
39.D【解析】《民法通则意见》第148条规定:”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连带民事责任。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侵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教唆、帮助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 同侵权人,应当承担主要民事责任。“本案中,赵某尚不足18岁,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故应当选择D。
40.D【解析】本题考查无效的民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是指已经成立的民事行为,严重欠缺民事行为的生效条件,因而自始、绝对、确定、当然不按照行为人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表示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所以D正确,A错误。另外,无效的民事行为任何一个民事主体都可以诉请法院认定其无效,法院也可以在处理民事纠纷时依职权主动宣告其无效,所以C错误。B属与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的情形。也不是本题的应选项。
二、多项选择题
41.BC【解析】刑法中的危害结果,是指危害行为对犯罪直接客体造成的法定实际损害或现实的危险状态。属于构成要件的危害结果,是具体犯罪客观要件的内容,如果行为没有造成这种结果,就不可能成为犯罪,因此是过失犯罪的必备要件。属于非构成要件的危害结果,危害结果的发生及其轻重如何对定罪没有影响,只是在构成犯罪的基础上,对反映社会危害性程度起一定作用,从而影响着量刑的轻重。因此,选项BC是正确答案。
42.ACD【解析】未成年人承担刑事责任应遵循两个原则:一是不适用死刑。需要注意的是,死缓是死刑的一种执行方法,而非独立的刑种。因此,对于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也不能适用死缓。二是未成年人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选项ACD。
43.AB【解析】刑法理论一般认为,行为人主观上对事实的认识错误分为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和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虽然不一致,但没有超出同一犯罪构成的范围,即行为人只是在某个犯罪构成的范围内发生了对事实的认识错误,因而也被称为同一犯罪构成内的错误。对于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理论上存有具体符合说和法定符合说的争论。具体符合说认为,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具体地相一致时,才成立故意的既遂犯;而法定符合说则认为,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只要在犯罪构成范围内是一致的,就成立故意的既逐犯。本题中,甲欲杀乙,却将乙、丙全部打死,此时,根据具体的符合说,甲只是对乙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对于丙,因为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没有具体地相一致,所以甲对丙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但是根据法定符合说,甲将乙打死和将丙打死在同一犯罪构成的范围之内,均成立故意杀人罪的既遂。本题正确答案是AB。
44.ABCD【解析】防卫过当只是不符合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其他条件都符合,具有正当性的一面。防卫过当与防卫对象认识错误不同。防卫过当不是一个独立的罪名,对于防卫过当行为,需要根据主客观情况确定罪名。根据《刑法》第20条的规定,对于防卫过当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因此,选项ABCD都符合要求。
45.ABCD【解析】结果犯、危险犯、行为犯和举动犯都是我国刑法分则对各种直接故意犯罪规定的既遂形态。
46.ACD【解析】本题考查权利和利益的关系。根据《民法通则》第5条可以看出,民事法律保护的不一定都是民事权利,合法的民事利益也可以通过民法来进行保护。民事权利只不过是类型化了的民事利益,民事法律保护的范围包括民事权利和合法的民事利益,利益说不准确,因为存在受法律保护的不属于民事权利的民事利益。
47.ABCD【解析】本题考查形成权的分类。形成权可以分为财产法上的形成权和身份法上的形成权,前者又包括债权性的形成权和物权性的形成权,A、D分别为追认权和解除权,都属于债权性的形成权。B为所有权的抛弃,属于物权性的形成权。身份法上形成权包括纯粹身份上的形成权和身份财产上的形成权,C遗赠的接受属于身份财产上的形成权。
48.ABC【解析】本题考查意思表示的解释问题。意思表示的解释首先从文义解释人手,而且其余的各种解释方法,最终都要落脚到文义解释,所以A正确。对于无须受领的意思表示,如遗嘱等,通常须采用意思主义的解释理论,所以B正确。须受领的意思表示涉及相对人的信赖利益保护问题,通常应该采用表示主义,所以C正确。但是在表示人能够证明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表示人真实意愿时,也应该采用意思主义,所以D错误。
49.CD【解析】留置权和动产质权都属于担保物权的范畴。
50.AB【解析】C项李某应依据违约责任要求张某赔偿损失,D项孙某善意取得电脑的所有权,李某只能要求张某赔偿。
三、简答题
51.答:犯罪的三个基本特征是:
(1)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即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社会危害性是犯罪最本质、最基本的犯罪特征。所谓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指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这样或那样损害的特性。如果某种行为根本不可能给社会带来危害,法律就不必要把它规定为犯罪,也不会对它进行惩罚。某种行为虽然具有社会危害性,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也不认为是犯罪。由此可见,只有具备相当程度的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才可能构成犯罪。(2)刑事违法性,即犯罪是触犯刑法的行为。犯罪是一种违法行为,但不是一般的违法行为,而是刑事违法行为,即触犯刑法的行为。违法并非都是犯罪,只有违反刑法的才构成犯罪。
(3)应受刑罚惩罚性,即犯罪是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犯罪是适用刑罚的前提,刑罚是犯罪的法律后果。因此,应受刑罚处罚也是犯罪的一个基本特征。如果一个行为不应当受刑罚处罚,也就意味着它不是犯罪。不应受惩罚和不需要惩罚并非一回事。不应受惩罚,是指行为人的行为根本不构成犯罪,当然就不存在应受惩罚的问题。而不需要惩罚,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已经构成了犯罪,本应受到惩罚,但考虑到具体情况,例如犯罪情节轻微,或者有自首、立功、悔改等表现,因而免予刑事处罚。
犯罪的以上三个基本特征是紧密结合的。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最基本的属性,是刑事违法性和应受惩罚性的基础。刑事违法性是社会危害性在刑法上的表现,它与应受刑罚惩罚性一起构成社会危害性的度量。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未达到违反刑法、应受刑罚惩罚性的程度,就不成立犯罪。因此,这三个基本特征都是任何犯罪所不可或缺的,是区分罪与非罪的根本标准。
52.答: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需的,行为人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简言之,刑事责任能力就是行为人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我国刑法理论一般认为,刑事责任能力的本质,是行为人在行为时具备相对的自由意志能力,即行为人实施刑法所禁止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具备有条件的也即相对自由的认识和挟择行为的能力。因此,刑事责任能力是行为人行为时犯罪能力与承担刑事责任能力的统一,是其辨认行为能力和控制行为能力的统一。
刑事责任能力的内容,是行为人对自已行为所具备的刑法意义上的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刑事责任能力中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之间,存在着有机的联系。一方面,辨认能力 是刑事责任能力的前提和基础。只有对自己的行为在刑法上的意义有认识,才谈得上凭借这种认识能力而自觉有效地选择和决定自己是否实施触犯刑法的行为。只要确认某人没有辨认能力,他便不具备控制能力,从而不存在刑事责任能力。控制能力的具备是以辨认能力的存在为前提条件的,不具备辨认能力的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幼年人和患严重精神病的人,自然也就没有刑法意义上的控制能力。另一方面,控制能力是刑事责任能力的关键。在具备辨认能力的基础上,还需要有控制能力才能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只要确认了控制能力就一定具备辨认能力。人虽然有辨认能力,但也可能不具有控制能力而并无刑事责任能力。总之,刑事责任能力的存在,要求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必须齐备,不可或缺。
53.答:传统民法将他物权划分为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指以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的物权,包括地役权、地上权等。担保物权是指以担保债权,即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的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的区别在于:
第一,支配的价值不同。用益物权以追求物的使用价值为内容,标的物必须具有使用价值。而担保物权以标的物的价值和优先受偿为内容,故标的物必须具有交换价值。
第二,存续期间不同。用益物权往往有明确的存续期间,此种存续期间或是法定的,或是约定的。而担保物权以债权的存在为前提,在债权实现之时,担保物权则归于消灭。
第三,性质不同。用益物权除地役权外,都是主权利,用益物权为独立物权。而担保物权具有附随性,即担保物权因债权的产生而产生,以债权的存在为前提,是从权利。
第四,目的和社会功能不同。用益物权的目的在于对标的物的使用、收益,从而取得物的使用价值,所以应当实际的占有物。而担保物权并非为了取得对物的使用和收益,所以不以对物的直接支配为要件。
第五,客体不同。首先,担保物权可以以权利为标的,而用益物权不能。其次,用益物权的客体发生价值形态的变化,如价值改变、减少等将对用益物权人的使用收益产生直接影响。而担保物权的客体发生价值形态的改变,并不影响担保物权的存在。最后,用益物权的客体多为不动产,而担保物权的客体既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
54.答:共同共有是共有的一种形式。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或法人,根据某种共同关系而对某项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在我国,共同共有的基本形式有两种,即夫妻共有财产和家庭共有财产。
(1)根据我国《婚姻法》第17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
夫妻共同所有。
夫妻的婚前财产属于个人所有,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的劳动所得,夫妻双方继承和受赠的财产,双方用合法收入共同购买的财产,以及难以确定是个人所有还是共有的财产,都是夫妻共同财产。婚前是个人财产,婚后双方用共同财产进行了重大修理和改造的,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于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夫妻双方买卖、赠与属于夫妻共有的财产,应取得一致的意见。夫妻一方明知另一方处分财产而未作否定表示的,视为同意。夫妻共有财产只有在夫妻离婚,或夫妻一方死亡,继承开始时,才能进行分割。
(2)家庭共有财产是指家庭成员在家庭生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创造、共同所得的财产。换言之,家庭共同财产是家庭成员的共同劳动收入和所得。
每个家庭成员都对家庭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权利。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家庭成员间另有约定外,对于家庭共有财产的使用、处分或分割,应取得全体家庭成员的同意。家庭共有财产只有在家庭共同生活关系终止以后,才能进行分割。家庭共有财产具有如下特征:
第一,家庭共有财产的主体是对家庭共有财产的形成作出过贡献的家庭成员,而并不是每一个家庭成员都享有对家庭共有财产的共有权。
第二,家庭共有财产的主要形式是家庭成员在共同生活期间的共同劳动收入。第三,家庭共有财产是以维持家庭成员共同生活或生产为目的的财产。
第四,家庭共有财产以家庭共同生活关系的存在为前提。
四、辨析题
55.答:(1)这一法律规定是合理的。
(2)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不属于无责任能力人。他们虽然有严重的生理缺陷,但并没有丧失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所以不能免除应负的刑事责任。
(3)从人道主义的角度出发,由于他们的生理缺陷,使他们接受社会教育的条件和对是非的辨别力都要受到限制,因而规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56.答:(1)这种说法是错误的。
(2)物权法定主义是物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是指物权的种类和各种物权的内容由法律统一规定,不允许依当事人的意思自由创设物权。
(3)而法定物权是从物权发生方式角度对物权分类所产生的一种物权类型,是与意定物权相对而言的,是指根据法律规定而当然发生的物权,如留置权。
五、法条分析题
57.答:(1)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可以成为贪污罪的主体。
公共财物是指下列财产:国有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行为人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和地位形成的有利条件,具体表现为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力及方便条件。利用因工作关系熟悉作案环境、凭工作人员身份便于接近作案目标等与职务无关的便利条件,不属于利用职务之便。(3)该行为构成贪污罪。某国有银行的会计,符合贪污罪的主体要件,其利用职务之便,将自己主管、经手的公共财物,以秘密窃取的方法非法占有的行为,即通常所说的监守自盗,符合贪污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58.答:(1)本条是关于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2)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已开始的诉讼时效因发生法定事由不再进行,并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丧失效力。
(3)根据本条规定,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包括起诉、请求和认诺三种。
(4)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在于:只要发生任何一种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诉讼时效期间得重新起算。
六、案例分析题
59.答:(1)王某对不满14周岁以前的盗窃行为不负刑事责任。因为根据《刑法》第17条的规定,不满14周岁的人属于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对于其所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一律不追究刑事责任。
(2)王某对14周岁生日当日的抢劫行为也不负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实施抢劫行为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刑事责任年龄,从周岁生日的第二天起算。由于王某的抢劫行为发生在14周岁生日当天,尚未满14周岁,故而不负刑事责任。
(3)王某对盗窃轿车和交通肇事的行为也不负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l7条第2款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实施盗窃、交通肇事行为的不成立犯罪。
值得注意的是,王某实施一系列危害社会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并不意味着对其可以放任不管,根据刑法的规定,应责令其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必要的时候,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60.答:(1)A公司要求甲赔偿损失可以成立。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二人或二人以上共同出资、共同劳动、共同管理,按出资比例分红和承担风险所形成的关系为合伙。本案中,甲、乙、丙分别通过提供资金、劳务等方式,共同从事长途货运,完全符合我国《民法通则》所规定的合伙法律关系的基本要求,甲、乙、丙三人之间属于合伙关系。根据《民法通则》规定,各合伙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即债权人有权要求任何一个或几个债务人履行债务。因此,对于运输过程中,由于丙失误造成的损失,甲与乙均负有连带责任。A公司可以任意要求甲、乙、丙中一人或几人承担责任,甲无权以丙的过失作为抗辩。
(2)多装的一台电脑属于不当得利。所谓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或者合同上的根据,因他人财产受损失而使自己获得利益的法律事实。其构成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方获得利益、他方受损、一方获利与他方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无合法的依据。本案中,对于多装的一台电脑,双方合同中并没有约定,而是由于8公司工作人员的失误造成的,B公司遭受了损失,A公司从中获得了利益,因此构成不当得利。
(3)35台电脑的损失由A公司承担,多装的一台电脑由B公司承担责任。对于该35台电脑而言,根据《合同法》的规定,风险自交付时转移。本案中,由于是A公司上门提货,因此货物在B公司装运完毕就应视为交付完毕,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此时起就转移至A公司,因此对于运输途中发生的毁损情况,应由A公司承担责任。对于多装的一台电脑,其性质属于不当得利。依据我国法律规定,不当得利的法律效力是得利人返还不当之利,对于善意的不当得利人,其返还范围仅限于现存利益。这一台电脑,是由于B公司工作人员的失误造成的,A公司不存在恶意,因此A公司仅负有返还现存不当得利的义务,由于该台电脑已经因事故灭失,因此A公司无须承担返还义务,该台电脑的损失由B公司自行承担。